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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李怡𣐀       李怡倩 被   告 敏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好 被   告 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佐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9,438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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