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李怡𣐀
李怡倩
被 告 敏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秀好
被 告 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佐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9,438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