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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林振川       林聖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稱請求履行契約,依訴狀所載實 係請求返還租賃之土地,又其併請求回復土地原狀部分,則是包 含於請求返還土地之目的內(請求返還合乎原狀之土地),不必 另計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 地價值定之。茲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提出原告請求返還之3 筆土地(即坐○○○鄉○○ ○段四四九八之一號、同段四四九九號、同段四五○○號)之土 地登記謄本,如逾期不提出,致無從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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