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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王太農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原告與被告九順營造有限公司、張信揚及周福成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079,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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