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王太農
林麗珠
訴訟
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原告與
被告九順營造有限公司、張信揚及周福成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079,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