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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金佳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鈺壎 原告與被告蔡宜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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