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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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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卓主鄉 法定代理人 烏素珍 被   告 周生煌       台灣快遞陸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 9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1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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