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卓主鄉
法定
代理人 烏素珍
被 告 周生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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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昌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
9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1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