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02月2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肆
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
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