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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02月2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肆 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 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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