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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鄭金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坪園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3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4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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