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客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佳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瑞瑩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1,64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