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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亞太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英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被告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   務勞動合作社、林本聰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請具體表明對被告之請求權基礎)1 件及繕   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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