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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亞太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林本聰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1 年1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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