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
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