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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 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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