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進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警察局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22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9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萬8,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
準用第119 條項第1 項規定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
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