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
債 權 人 福笙不銹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李秋月
債 務 人 王金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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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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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本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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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42 │96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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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43 │96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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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44 │96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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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45 │97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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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29 │97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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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0 │97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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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1 │97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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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2 │97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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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3 │97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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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4 │97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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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5 │97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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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46 │97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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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47 │97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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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6 │97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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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7 │97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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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8 │98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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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39 │98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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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40 │98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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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6日 │10,000元 │CH735941 │96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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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四、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