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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8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元棟 債 務 人 聯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宗瑋 債 務 人 張瑞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   八一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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