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元棟
債 務 人 聯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宗瑋
債 務 人 張瑞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八一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