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
債 權 人 東豐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殷綉閔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
記在案,請補正
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
查詢有無債務人
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
之
清算人姓名及
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若查無
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
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於101 年4 月5 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