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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 債 權 人 東豐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綉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 記在案,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 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 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 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 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於101 年4 月5 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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