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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德基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明煬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明煬實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 ○路○○○ 號,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 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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