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5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吉本再生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廣鶴 債 務 人 陶慧芳             之6       張芳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93,583 元,   及自民國101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24% 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01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