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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1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蔡文亮 債 務 人 台安煤氣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英 債 務 人 林坤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壹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台安煤氣有│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3.645%  │ │  │115271│限公司、林│月31日起  │      │       │ │  │9元  │坤興、施英│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台安煤氣有│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5271│限公司、林│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坤興、施英│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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