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隆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永坤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
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
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
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
期間(6
個月)屆滿後起算,3 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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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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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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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高昌盛 │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101年2月29日 │17,002元 │0000000 │ │
│1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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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素杏 │雲林縣斗六西平路郵│101年3月31日 │4,417元 │u0000000│ │
│2 │ │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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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洪振昌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01年4月27日 │4,940元 │0000000 │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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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