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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陳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翁國展即鴻富機械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鴻富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鴻富 機械公司)之清算人,茲因鴻富機械公司已於民國(下同) 101 年1 月7 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 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 、股東同意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等件為據,請求准為清 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 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 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 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 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 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 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 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 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 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鴻富機械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03 42148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並經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 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0 年10月27 日100 年度司司字第28號裁定在卷可稽。又鴻富機械公司業 於101 年1 月7 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 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 表、股東同意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00 年司司字第28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 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 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 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 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 「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 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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