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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聯合盛水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平 相 對 人 黃華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9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 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積欠聲請人①10,565 ,611元、②2,397,300 元,並分別開立未載到期日且免作拒 絕證書之本票各乙紙,詎經聲請人提示而未獲清償等語,爰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 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台西鄉 │和豐 │ │0000-0000 │田│3131.64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 │0│00000-○○○鄉○○段08│雲林縣台西鄉和│1層鋼架有壁 │一層300.00│300.│ │全部 │ │ │0│000 │59-0000地號 │豐村新興1之18 │ │ │00 │ │ │ │ │1│ │ │號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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