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聯合盛水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松平
相 對 人 黃華三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9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
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積欠聲請人①10,565
,611元、②2,397,300 元,並分別開立未載到
期日且免作拒
絕證書之
本票各乙紙,
詎經聲請人提示而未獲清償等語,
爰
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履行事
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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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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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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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台西鄉 │和豐 │ │0000-0000 │田│3131.64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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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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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鄉○○段08│雲林縣台西鄉和│1層鋼架有壁 │一層300.00│300.│ │全部 │ │
│0│000 │59-0000地號 │豐村新興1之18 │ │ │00 │ │ │ │
│1│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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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