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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6號 抗 告 人 村田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足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李珮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1 年6 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 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 5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1 年 8 月6 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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