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6號
抗 告 人 村田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美足
上列
抗告人與
聲請人李珮華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1 年6 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
間內為之。
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
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條
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
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
5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抗告人遲至101 年
8 月6 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