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進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晟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宗智
上列
當事人間101 年度司全字第470 號
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
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債務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1 年度司全字第470 號裁定
予
以准許,債權人並據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本院
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314 號)在案;
惟債權人
迄未就其所欲
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卷宗核閱
無訛,且債權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債務人提起本案訴
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 紙附卷
可稽。從而,債務
人依
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債權人如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