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俊彥
相 對 人 順陽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明吉
相 對 人 黃大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二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
請人所提存之臺灣銀行前鎮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
萬元壹張(票號:C012355A),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全字第186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相對人因
假扣押執行可能遭受損害之賠償,曾提供面額新臺
幣1,000,000 元整之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 紙為
擔保,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存字第1202號擔保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兩造就
上開事件已達成和解,聲請人
並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爰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聲請裁定准予返還該
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提存所101 年度存字第1202號提存書
正本、101 年度審移調
字第609 號調解筆錄正本、民事撤銷假扣押裁定
聲請狀影本
、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影本各1 份為證,另經本院
依
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卷宗、民事聲請卷宗、假扣押卷宗、
撤銷假扣押卷宗審認屬實;而細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
度審移調字第609 號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4 點記載:
「相對人順陽工程有限公司、黃明吉、黃大庭同意聲請人萬
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存
字第1202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即擔保金),
並聲明對於該
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等語明確,足認相對人即受擔保
利益人順陽工程有限公司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假扣押所提
存之擔保金,則
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順
陽工程有限公司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
人對相對人黃明吉、黃大庭聲請假扣押之部分,前經本院10
1 年度司全字第186 號、101 年度事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駁
回確定在案,此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則本件受
擔保利益人應僅相對人順陽工程有限公司,聲請人並無從以
相對人黃明吉、黃大庭為受擔保利益人提存擔保金。準此,
本件聲請就相對人黃明吉、黃大庭之部分即屬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