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宬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鼎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一協茂鐵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富池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1 年度司全字第128 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
前
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附卷
可稽,
是以,聲
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相對人如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