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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 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據其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於法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並依同法第119 條 之規定,命其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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