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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1,600元(即原告聲請本件強制執行之債權均受清償之 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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