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執行
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1,600元(即原告
聲請本件
強制執行之
債權均受清償之
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