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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劉義芳 原告與被告佳隆農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及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 本,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為明確之聲 明(需表明請求被告排除噪音之方法及該方法所需費用、原告所 欲請求精神損失賠償之數額,並請表明聯名人是何用意,是否可 為證明或一同請求而併為原告),致本院無法依其聲明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及應繳之裁判費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查報請求被告給付之費用及賠償之總價額(可提出鑑價報告,或 表明一定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所陳報 之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應為之聲明及提出起訴狀與附屬 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 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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