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林振川
原 告 林聖峯
原告與
被告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
起訴狀載明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額。查原告訴請撤銷其與被告間於民國
100 年2 月14日所簽訂之土地租賃
切結協議,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準,
爰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可表明
一定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按所陳報之
上
開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請原告自行考量依
民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是否有起訴行使之必要,再決定是否繳納裁判費,以免造
成損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