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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林振川 原   告 林聖峯 原告與被告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額。查原告訴請撤銷其與被告間於民國 100 年2 月14日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切結協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準,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可表明 一定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陳報之上 開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請原告自行考量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是否有起訴行使之必要,再決定是否繳納裁判費,以免造    成損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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