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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益利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衣壬 原告與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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