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號
再審原告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姿凝
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
被告毅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對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及為明確之聲明,並
按他造人數提出
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
繕本或影本。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
並具狀為明確之聲明及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 份
,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