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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號 再審原告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姿凝 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毅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對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及為明確之聲明,並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 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 並具狀為明確之聲明及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 份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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