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林聖峯
原告與
被告蓋興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