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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林聖峯 原告與被告蓋興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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