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林振川
林聖峯
原告與
被告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約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於
起訴狀載明
訴訟標的
價額,供本院據以核定原告應繳之裁判費額,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3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再按所陳報之
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顯係無意藉由本院所給與之補正程序,
以除去其起訴不合法之狀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應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