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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暉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麥寮鄉麥寮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34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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