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暉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宗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林縣麥寮鄉麥寮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34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