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樂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水金
被 告 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
台幣陸拾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柒萬捌
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壹萬壹仟元,
由原告負擔玖佰捌拾玖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
,得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30
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購食材原料,原告均依其
指示交付貨品,
貨款計新台幣(下同)62萬4,900 元,被告另分別簽發如附
表一所示支票二紙交付原告,用以支付100 年8 月25日起至
100 年9 月25日止之貨款及向原告借款,二紙支票金額為47
萬8,072 元,金額總計為110 萬2,972 元,
惟被告所簽發之
支票全遭
退票,爰依
民法第367 條、票據法第126 條及第
133 條請求,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0 萬2,972 元及
其中624,900 元自101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中478,072 元自101 年7 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出貨
單、客戶交易明細表、被告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
記表及林宗輝之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除100 年11月8日
貨款1 萬6,200 元無出貨單相佐難以採認外,其餘與其主張
情節相符,除
上開無出貨單為據部分外,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
實在。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
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票據法第126 條及第133 條亦有明定。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亦
可資參照。據此,原告分別依據
買賣契
約及給付票款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60萬8,700 元
及票款47萬8,072 元,總計108 萬6,772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1 年7 月16日起(本件被告應為送達處
所不明,經原告聲請
公示送達,最後登載報紙之日為101 年
6 月25日,自該日起20日即同年7 月1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翌日即同年7 月16日。)至清償日止,貨款部分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票款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遲延利
息範圍內,
於法有據,均應准許。超過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
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訴訟費用11,989元(僅
裁判費11,989
元,至公示送達登報費原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表明不為請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
,
依職權併予裁判。
八、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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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銀行 │ 票據號碼 │
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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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一│華南商業銀行 │FD0000000 │100 年11│228,072 │已退票 │
│食品有│ │ │月30日 │元 │ │
│限公司│ │ │ │ │ │
├───┼───────┼──────┼────┼────┼────┤
│一嘉一│彰化商業銀行 │HN0000000 │100 年12│250,000 │已退票 │
│食品有│ │ │月31日 │元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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