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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長億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邱麗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妙惠即麗聲傳播綜藝團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7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 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尚不足新臺幣7,870 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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