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長億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邱麗寶
上列原告與
被告韓妙惠即麗聲傳播綜藝團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7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 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尚不足新臺幣7,870 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