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李榮春
訴訟
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 代 理人 趙明珍
被 告 北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麟
被 告 許金助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永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