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悅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燕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永常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
廖偉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伊向被告
承攬口湖鄉水井漁村再生及綠美化工程(下稱
系爭
工程),被告應依伊所實做數量給付工程款,系爭工程伊已
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完畢,
詎於結算時被告將系爭工程中景觀
工程工項下編號2 :A段木扶手欄杆單價由原定新台幣(下
同)5,335.09元調降為3,347.31元;編號3 :B段木扶手欄
杆單價由原定4,997.53元調降為3,536.35元;編號4 :B段
木扶手欄杆單價由原定2,054.37元調降為1,467 元;編號5
:B、C、D、E段木扶手欄杆單價由原定4,268.20元調降
為3,023.55元;編號8 :木花架單價由原定166,444.04元調
降為123,392.79元;編號9 :休憩座椅單價由原定4,735.85
元調降為3,602.03元。
上開工項之單價經調降後,致被告應
給付伊之工程款總計短少1,099,143 元【計算式:(5,335.
09-3,347.31)×229 《此為編號2 部分》+(4,997.53-
3,536.35)×41《此為編號3 部分》+(2,054.37-1,467
)×47《此為編號4 部分》+(4,268.20-3,023.55)×40
7 《此為編號5 部分》+(166,444.04-123,392.79)×1
《此為編號8 部分》+(4,735.85-3,602.03)×6 《此為
編號9 部分》=1,099,143 】。
㈡系爭工程中所用木料原約定以美洲鐵木(Mimusops elengi
)為主,但後來伊發現市面並無該品項木料,被告
乃同意伊
以南洋鐵木(Mimusops spp)替代,並同意不對伊扣罰。詎
被告
嗣又以伊違反雙方所簽系爭工程合約第14條第3 款為由
,對伊處以該單項產品單價20% 計之懲罰性
違約金437,577
元;並自伊所得請求之系爭工程款內扣除。退步言,縱伊有
違約情事,且被告未同意不扣罰,但伊無法提供契約所訂美
洲鐵木為施工原料,係因市面上根本無該種木料在販售流通
,要
非屬可歸責伊之事由,且伊已如期完工,並未對被告造
成任何損失,故如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4條第3 款約定對伊課
罰
上揭違約金額,亦屬過高,應予酌減。
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36,72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為以供
擔保
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㈣對被告
抗辯之陳述:
⒈學界對於Mimusops elengi 與Mimusops spp二種木材是否
同一,存有爭議。縱屬不同木料,伊施作系爭工程所用木
料南洋鐵木(Mimusops spp)其品質亦不比
兩造契約所定
應使用之美洲鐵木(Mimusops elengi )遜色,被告要求
減價收受,要無理由。
⒉其次,Mimusops elengi 與Mimusops spp二種木料,於民
國99年12月至100 年6 月間之市價,依雲林縣木材商業同
業公會之意見,每台才約190 元。另台灣省木材商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之意見,Mimusops elengi 每才市價約160 ~
200 元,Mimusops spp每才市價約140 ~180 元。是上開
二種木材縱然有價差,亦應以每才175.25元作為計算減免
之單價。
二、被告方面:
㈠原告以南洋鐵木(Mimusops spp)替代原合約規定應用之美
洲鐵木(Mimusops elengi ),上揭南洋鐵木價格經伊訪價
每才約為105 -120 元,均與原合約金額195.25元為低,伊
遂於辦理結算時依兩造所簽系爭工程合約第14條第4 款約定
,將伊應付之工程款調降1,099,143 元。
㈡兩造曾因木料產生爭議,最後以原訪單價減價後,辦理復工
及驗收,並非驗收後調降單價。
㈢
本件工程於99年1 月15日開工,因木料爭議於同年10月6 日
辦理停工,同年11月30日開協調會後復工,又因補助單位不
同意辦理變更,於同年12月27日再次停工,
迄至100 年6 月
15日同意以同等品減價收受,
本案工期僅120 日曆天,但因
木料爭議而停工卻逾200 天,原告以低價搶標,再以非契約
材料混充,繼而以公務機關執行期程壓力,欲迫其接受辦理
變更設計,原告片面聲稱所提供之材料更佳,毫無任何公信
力資料
可資佐證,原告之主張顯不可採。所謂同等品係指經
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
所要求或提及者,本案木料係供欄杆、花架使用,木料之功
能、效益部分分並未於招標文件提及,因此改用其他木料,
就一般經驗雖無損工程預期功能效益;但不同木料之價格可
能因質感、稀有性、紋路、氣味、耐候性、顏色、產地等品
質或非品質因素影響,原告非以合約規格木料供應,自當無
法以契約價格給付之。
㈣98及99年間學名美洲鐵木(Mimusops elengi )之木材運用
於各項公共工程案例不勝枚舉,況原告亦曾提供合約項目樣
品送審經伊同意備查,豈有市面無流通之理,且提出同等品
之南洋鐵木(Mimusops spp)時,亦已逾開工30日曆天,伊
依兩造所簽系爭工程合約第14條第3 款但書約定,對原告開
罰437,577 元,要無不合。
㈤本件工程合約無特別約定違約金之性質,依
民法第250 條規
定,應視為
損害賠償總額,且契約所定之百分之二十罰款,
亦未超過法定最高利率,並無酌減問題。
㈥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而免為假執
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98.12.11兩造簽約,由原告以5,928,000 元承攬系爭工程,
並約定自被告通知開工起120 個曆天完成系爭工程。原告應
於開工後30個日曆內,向專業廠商訂購施工所需材料,如無
法獲得合於契約規格之產品時,應在此期限內,以書面向被
告提出聲明,經被告查證屬實,得以變更設計程序變更其規
格,或以同等品替用。原告未在上開期限內聲明,而在施工
時,方提出聲明,經被告查證屬實,仍得
比照前述替代方案
辦理,但被告應處以該項產品項目契約價格20% 之罰款。又
原告提出之同等品,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以不低於招
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為限,且原告不得要求差價補貼,若
因而減省原契約單價,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見卷㈠第11-
41頁系爭工程契約書】。簽約後,原告於99年1 月15日申報
開工。
㈡99.7.19 原告提出本工程所約定規格木料(學名:Mimusops
elengi)資料(包括供應商森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資料《下
稱森町公司》、中興大學鑑定報告)送審(第2 次)【見卷
㈠第116 -122 頁】。被告於同年7 月30日發函同意備查【
見卷㈠第114 頁】。
㈢99.9.7被告所委託之系爭工程監造單位(新光公司)發函表
示:原告所備施工木料為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之木
材與合約規定應用之木料(Mimusops elengi )規格不一,
並附嘉義大學鑑定報告【見卷㈠第123 、124 頁】。原告乃
於同年、月9 日發函表示因協力廠商出貨錯誤,致抽驗不合
格,已將不合格木料全數運離工區,並於當(9 )日重新將
符合契約要求之木料運至工區,請被告之工程監造單位儘速
擇時抽驗【見卷㈠第128 頁】。(第1 次抽驗)
㈣99.9.29 系爭工程監造單位(新光公司)發函表示:原告所
備施工木料為學名Mimusops spp之木材與合約規定應用之木
料(Mimusops elengi )規格不一,要原告速將不合格之木
料運離工區,再行購入符合契約要求之木料,並附嘉義大學
鑑定報告【見卷㈠第125 -127 頁】。(第2 次抽驗)
㈤99.10.5 系爭工程設計單位夏沐樹石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夏沐樹石公司)提供合約規定木材樣本1 份【見卷㈠
第132 頁】。同月7 日兩造及系爭工程監造單位(新光公司
)三方會同至系爭工程工區就原告所備木料進行取樣後,將
上開2 份木料一同送由嘉義大學鑑定。同月18日新光公司發
函表示:原告所備木料其學名為Autranella congolensis與
合約規定應用之木料(Mimusops elengi )規格不一;另設
計單位所提供木料樣品送驗結果則為學名Mimusops elengi
,符合契約要求,並附國立嘉義大學鑑定報告【見卷㈠第12
9 -131 頁】。(第3 次抽驗)
㈥99.10.19原告函被告表示:同年10月7 日本案三方會同現場
採樣,與設計單位提供之木料,一併送請嘉義大學檢驗結果
二者皆為學名Mimusops spp之木料,
足證其所購木料與原設
計之木料相同,故請被告應同意其進場施作。且其曾向多位
學者專家請教,原合約所訂木材學名「Mimusops elengi 」
在木材圖鑑上並無此記載,此木料於木材圖鑑有明確記載之
學名應為「Mimusops spp」【見卷㈠第134 頁】。
㈦99.11.1 被告又將設計單位(夏沐樹石公司)所提供之上揭
木材樣品及系爭工程工區原告所備木料抽樣品,一併送請行
政院農業委會林業試驗所(下稱林試所)鑑定結果:送驗木
料,商名皆為「Bullet wood 」,學名皆為「Mimusops sp.
」,科名皆為「Sapotaceae山欖科」
等情,有林試所99年11
月10日農林試利字第0000000000號木材鑑定報告書影本1 份
可憑【見卷㈠第45頁】。
㈧99.11.28原告具函向被告表示:「依99年11月10日林試所出
具之木材鑑定報告,可得知其所購木料與設計單位所提供之
木料‧‧‧其學名皆為Mimusops sp.,兩者皆與合約規定之
木料(學名Mimusops elengi )不同,且其於市面亦無法找
到與合約規定相同木料(Mimusops elengi ),乃請被告依
採購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准其以同等品(Mimusops sp.)替
代,並附上該木料(Mimusops sp.)之報價單(每才約210
~215 元)供被告
參酌【見卷㈠第92-95頁】。
㈨99.11.30被告乃依原告
前揭函文,就系爭工程木材用料爭議
召開協商會議。會中作成:「‧‧‧⒉請承包商【悅騰營造
有限公司】提供現有市場上木材之正確學名,以利設計單位
【夏沐樹石公司】辦理訪價及協助變更契約。⒊本案為迫於
時效性,且木材之爭議已解決,本案將自99年12月1 日起復
工;另請承包商儘速進場施作,以利工進」等結論【見卷㈠
第100 、101 頁】。同年12月3 日被告將上揭會議結論函知
原告及訴外人新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夏沐樹石公司【見卷
㈠第98頁】。
㈩99.12.3 原告依前開協商結論,將其所購木料交由訴外人木
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木耕公司)送往國立中興大學鑑
定該木材樹種,經測試結果:「該樹種名稱,中名:奧特山
欖。英名:Mukulungu 。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
Mimusops congolensis(舊名)」乙節,有該校森林系木材
鑑定研究室出具之委託試驗報告影本1 份可憑【見卷㈡第96
頁】。同月6 日原告乃將該份試驗報告函送被告備查,並以
該樹種木料之價格、效用、屬性(硬度)皆優於系爭工程原
設計使用之木料(Mimusops elengi ),故建議被告將系爭
工程所需木材改換採用該種木料【見卷㈡第95頁】。
99.12.16系爭工程設計單位(夏沐樹石公司)依前開協商結
論,將其就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之木材訪價報單(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110 元/ 才、通友木業115 元/ 才、進亞
興實業有限公司105 元/ 才)函送被告【見卷㈠第64-67頁
】。
99.12.27被告內部簽擬同意依原告之申請,將系爭工程原定
採用學名Mimusops elengi 之木料辦理變更設計,改採用學
名為Autranella congolensis之木材,並將該種木料訪價所
得之平均價110 元/ 才作為定價,辦理新增項目議價手續【
見卷㈡第40-42頁】。
100.6.17被告函知原告及系爭工程監造單位,系爭工程所用
替代木料,應採單價110 元/ 才辦理結算【見卷㈡第98頁】
。
100.6.21系爭工程竣工,同月24日被告完成驗收,並於辦理
結算時以木料規格變更,工程費用有所減省,故而將系爭工
程契約價款調降1,099,143 元,且以原告未遵期提出變更木
料規格申請有違反系爭工程契約第14條之約定,因之對原告
課以437,577 元違約金【見卷㈡第56頁、卷㈠第42-44頁】
。
100.6.26原告函覆被告表示:伊雖不同意系爭工程木料單價
採110 元/ 才辦理結算,但勉強配合被告木料採每才110 元
辦理結算,以利系爭工程儘速結案,但伊因而損失之工程價
金將保留
法律追訴權【見卷㈡第99頁】。
四、得
心證之理由:
兩造爭執點在於:⒈系爭工程原告施工所使用之南洋鐵木(
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Mimusops congolensis)
與系爭工程契約規定所應使用之美洲鐵木(學名:Mimusops
elengi),二者是否相同?⒉若不同,被告主張原告所使用
之替換木料價格較低,有減省契約單價之情,因而調降系爭
工程結算款1,099,143 元有無理由?⒊被告依系爭工程合約
第14條第3 款規定,對原告辦理違約罰款437,577 元有無理
由?是否過高?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工程中原告施工所使用之南洋鐵木(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 =Mimusops congolensis)與系爭工程契約規
定所應使用之美洲鐵木(學名:Mimusops elengi ),二者
規格是否同一?
⒈按木材名稱包括有標準名(屬名+種名)、一般名(通常
包括數個樹種,主要用於區分各國相似之木材)、貿易名
(主要用於行銷買賣方便而命名)等3 種。同一木料其一
般名或貿易名,可能隨各國或貿易商之命名而有所不同,
但標準名(即學名)是不變的,學名係由「屬名」加上「
種名」構成(二名法)。而所謂【屬】係指一個種或幾個
相近種;所謂【種】係指特定植物,
是以,植物在【屬】
名之下,尚有他特定類【種】之存在等事實,為原告所不
爭,並有被告提出之原告函文書面影本1 份在卷【見卷㈡
第79頁】
可稽。
⒉查,兩造就系爭工程應使用之木料約定以美洲鐵木(學名
:Mimusops elengi )為限【見卷㈠第41頁-木作工程施
工規範】,
惟原告實際施作使用之木料則為南洋鐵木(學
名:Mimusops congolensis《舊名》)【見卷㈡第96頁】
。
揆諸前揭說明,兩造就系爭工程約定應使用之木料與原
告實際施作所使用木料之【屬名】雖皆為「Mimusops」,
但並非同【樹種】,從而,原告主張其所使用之工程木料
南洋鐵木(學名Mimusops congolensis)與系爭工程合約
規定應用之美洲鐵木(學名Mimusops elengi )為屬相同
之木料
云云,已無可採。其次,99年7 月19日原告提出本
工程所約定規格木材資料送審時,曾檢附國立中興大學所
出具之木材性質測試報告,原告之材料供應商森町公司所
送樣品經測試結果該木料之學名為「Mimusops elengi 」
【見卷㈠第122 頁】;另原告於同年12月3 日,將其所購
木料交由訴外人木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木耕公司)
送往同所大學鑑定該木材種類,經測試結果該木料學名為
:「Autranella congolensis=Mimusops congolensis(
舊名)」【見卷㈡第96頁】。原告所提供之二份木料樣品
經檢測其學名亦不相同,
足徵原告實際施作所使用木料與
系爭工程約定應使用之木料,並非僅商名不同之同一樹種
木料至明。再者,原告雖又主張:「99年11月1 日被告將
系爭工程設計單位(夏沐樹石公司)所提供之合約規定木
材樣品及系爭工程工區原告所備木料抽樣品,一併送請林
試所鑑定結果:送驗木料,商名皆為『Bullet wood 』,
學名皆為『Mimusops sp.』,科名皆為『Sapotaceae山欖
科』,足見系爭工程合約所規定應使用之木料與伊所備用
之木料,要屬相同」云云,並提出林試所99年11月10日農
林試利字第0000000000號木材鑑定報告書影本1 份為佐【
見卷㈠第45頁】。但查,前揭林試所出具之木材鑑定報告
書內所列「Mimusops sp.」,係包括「Mimusops」屬中所
有樹種,而被告所函詢之「Mimusops elengi 」木料係指
「Mimusops」屬中種名為「elengi」之樹種等情,亦有被
告提出之林試所101 年7 月31日農林試利字第0000000000
號函影本1 份在卷【見卷㈡第135 頁】為證,是依林試所
於99年11月10日所出具之農林試利字第0000000000號木材
鑑定報告,亦
難認定系爭工程合約所規定應使用之木料與
原告所使用於系爭工程之木料要屬相同樹種。職是,原告
辯稱;系爭工程施工所使用之南洋鐵木與系爭工程契約規
定所應使用之美洲鐵木,二者為屬相同,僅係其商名不同
而已云云,應無可採。
㈡被告主張原告所使用之替換木料價格較低,有減省契約單價
之情,因而調降系爭工程結算款1,099,143 元有無理由?
⒈原告主張:伊在系爭工程所用南洋鐵木(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 =Mimusops congolensis)品質不比兩造契
約規定應使用之美洲鐵木(Mimusops elengi )遜色,況
該種木料每才市價高達210 ~215 元,亦較合約規定之木
料單價每才195.25元為高,被告要求減價收受,要無理由
。再者,伊確係以每才215 元向訴外人森町公司訂購學名
Mimusops spp,又稱Autranella congolensis之美洲鐵木
,故伊所使用於系爭工程之木料價格絕非如被告所自行核
定之每才單價110 元之價格。況被告於99年11月30日所召
開之協商會議中,已同意對伊所使用之替換木料不予降價
云云,並聲請傳訊證人即被告之政風室主任陳仰丞,及提
出庭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森町公司、禾瑞國際公司
出具之木材報價單影本各1 份、森町公司報價單影本1 份
及統一發票影本2 份在卷【見卷㈠第47-49、96、97頁】
為佐。
⒉被告則辯以:原告承攬系爭工程後於備料階段屢稱市面上
並無流通販售美洲鐵木(Mimusops elengi ),要求改用
南洋鐵木(Mimusops spp,又稱Autranella congolensis
)替代,經伊及系爭工程設計單位(夏沐樹石公司)辦理
訪價,取得南洋鐵木(Mimusops spp)市價每才約105 ~
120 元之報價,而雙方契約所定木料(Mimusops elengi
)單價每才為195.25元,而原告既以南洋鐵木(Mimusops
spp)替代原契約規定之木料(Mimusops elengi ),則
其價差即應以195.25元/ 才之基準計算等語,並提出金泉
億製材廠估價單、進亞興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夏沐樹石公
司函(含允泰木業有限公司、通友木業有限公司、進亞興
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各1 份(均影本)在卷【見卷㈠第62
-67頁】為證。
⒊
經查,被告於99年11月30日在其所召開之協商會議中,對
原告提出欲以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木料替換合約
規定之學名Mimusops elengi 木料,並未作成不予調降契
約單價決議乙節,業經證人陳仰丞到庭
結證屬實【見卷㈡
第7 頁背面】。職是,原告主張被告已同意對其施工使用
之替換木料不予降價云云,要無可採。
⒋次查,兩造就系爭工程木材用料爭議在99年11月30日所召
開之協商會議中曾作成:由原告提供其欲替換使用之木料
在現有市場上之正確學名,以利系爭工程設計單位(夏沐
樹石公司)辦理訪價及協助變更契約之結論。會後,原告
即委由國立中興大學作鑑測,得知該木料之樹種名稱:「
中名:奧特山欖。英名:Mukulungu 。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 =Mimusops congolensis(舊名)」之結果
。系爭工程設計單位(夏沐樹石公司),亦據原告所查報
告之木料學名進行訪價,並將訪價結果函送被告。同年12
月27日被告遂依上開查
報結果同意依原告之申請,將系爭
工程原定採用學名Mimusops elengi 之木料辦理變更設計
,改採用學名為Autranella congolensis之木材,並將該
種木料訪價所得之平均價每才110 元作為定價,辦理新增
項目議價手續。100 年6 月17日被告函知原告及系爭工程
監造單位,系爭工程所用替代木料,應採單價110 元/ 才
辦理結算,原告並未提出
異議,兩造乃於同月24日完成驗
收及結算。詎被告驗收結算後,原告才於同月26日函覆被
告表示:伊雖不同意系爭工程木料單價採110 元/ 才辦理
結算,但勉強配合被告木料採每才110 元辦理結算,以利
系爭工程儘速結案,但伊因而損失之工程價金將保留法律
追訴權云云。綜上,原告業與被告辦竣結算手續,顯見原
告亦同意被告以每才110 元辦理結算至明。原告雖於被告
完成系爭工程驗收及結算手續後,再具函表示伊係以附條
件方式同意被告以每才110 元之單價與被告辦理驗收結算
手續云云,但此舉亦不影響原告先前已同意被告以每才11
0 元辦理減價驗收系爭工程之事實。從而,被告主張:學
名Mimusops elengi 木料與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
木料既存有明顯價差,且原告非以契約規定材料施作系爭
工程,其自當無法以契約價格給付,並應依系爭工程合約
第14條第4 款規定,將上開價差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乙節,
要屬有據。準此,原告所主張:被告尚應依系爭工程合約
給付所短少之工程款1,099,143 元云云,即無理由,不應
准許。
㈢被告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4條第3 款規定,對原告辦理違約罰
款437,577 元有無理由?是否過高?
⒈按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
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
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
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
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
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 條、第252 條分別定有明
文。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
最高法院49年
台上字第807 號判例
要旨可參)。
⒉原告主張:伊承攬系爭工程後,發現市面根本無合約所定
之學名「Mimusops elengi 」之木料在流通販售,幾經協
調被告同意伊另提出學名「Mimusops spp」木料替代,且
被告考量前揭情事確非可歸責於伊,故於99年11月30日所
召開之協商會議中,被告已作成對伊不予扣罰之決議,嗣
被告片面違反該決議,復對伊扣罰437,577 元,並自系爭
工程內
予以扣除,
自屬無據。退步言,伊無法在約定期限
內提出符合契約規範之木料而有違約情事,但伊所提出之
替代木料與合約規定之木料亦屬同級品,且伊也無逾期完
工造成被告利益受損之情形,則應認以該單項產品單價5%
為計算該違約金為適當,
爰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請求將
原違約金罰款由437,577 元酌減成為109,395 元【計算式
:437,577 ×(5% /20% )=109,395 ,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因被告已自應付伊之系爭工程款內將前揭違約金
予扣減,故被告應再給付伊酌減違約金後之差額328,182
元(計算式:437,577 -109,395 =328,182 )云云,並
提出原告與被告之建設課長李金虎電話通聯錄音光碟及譯
文【見卷㈡第15頁】為佐。
⒊被告則辯以:原告主張其無法購得學名Mimusops elengi
之木料,但98、99年間上揭學名木料應用於各項公共工程
之案例不勝枚舉,況原告曾提供契約規定之木料樣品送審
,經伊同意備查在案,豈有市面無流通之理,且原告提出
同等品之聲明,亦已逾開工30個日曆天,伊依約開罰並無
不合。又本件契約所定違約罰,並無特別約定其性質,依
民法第250 條規定,應視為損害之賠償總額,且合約所定
之20% 違約罰比例,亦未超過法定最高利率,並無酌減之
問題等語,並提出夏沐樹石公司函文影本1 份在卷【見卷
㈠第68-76頁】為佐。
⒋經查,被告於99年11月30日在其所召開之協商會議中,對
原告逾期始提出申請欲以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木
料替換合約規定之學名Mimusops elengi 木料,有否作成
對原告不予扣罰之決議乙節,原告雖提出其與被告之建設
課長李金虎電話通聯錄音光碟及譯文為佐。依原告所提出
之錄音光碟,縱認原告與訴外人李金虎確有該份錄音談話
,但因該份電話錄音為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難認有證
據力;而況依該錄音內容以觀,亦未言明被告對原告逾期
始提出申請欲以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木料替換合
約規定之學名Mimusops elengi 木料,有作成對原告不予
扣罰之決議之意旨。
⒌次查,原告於99年1 月15日向被告申報系爭工程開工,
迨
至同年11月28日原告始以其於市面無法找到與合約規定相
同木料(Mimusops elengi ),乃函請被告依
政府採購法
第26條第3 項規定准其以同等品(Mimusops sp.)替代【
見卷㈠第92頁】,業為原告所不爭執。被告因而依系爭工
程合約第14條第3 款但書約定,對原告處以該產品項目契
約價格20% 的罰款,要符民法第250 條規定。至被告對原
告處以437,577 元違約罰款是否過高?本院審酌:被告主
張學名Mimusops elengi 之美洲鐵木於98及99年間運用於
各項公共工程案例不勝枚舉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又
原告亦曾於99年7 月19日提供合於契約規定木料樣品送審
,並經被告同意備查在案。且同年8 月31日原告在未知會
被告情況下仍能提出合於契約規定之木料(學名Mimusops
elengi)樣品,送請國立嘉義大學作鑑驗。另本院曾依兩
造之聲請分別向雲林縣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木材工
業同業公會、台灣省木材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詢學名「
Mimusops elengi 」之木料於99年12月至100 年6 月間之
每才市價?亦經各該公會回覆在卷,業如前述,上開木材
公會既能向其會員詢得學名「Mimusops elengi 」之木料
於99年12月至100 年6 月間之每才市價,足見於前揭
期間
木料市場上應有該樹種木材流通至明。參以本院向台灣省
木材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詢所得學名Mimusops elengi
之木料價格每才約為160 ~200 元【見卷㈠第148 頁】,
另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之木料價格每才約為120
~140 元【見卷㈠第169-2 頁】。顯見系爭工程合約規定
應使用之木料(Mimusops elengi )價格確高於原告所欲
替代使用之木料(Autranella congolensis)價格。因之
,原告屢屢以市面無合於契約規定之木料(學名Mimusops
elengi)流通為由,據以要求被告同意以學名Autranella
congolensis 之木料替換,主要之考量因素乃係價格至
灼
。而木料價格通常與木料品質習習相關,此為眾所週知之
事實。原告標得系爭工程後不依約備料施工,而欲以價格
較低之他種木料替換原合約規格木料,顯可易見,系爭工
程品質亦將隨而降低,依上揭各客觀事實以觀,被告依約
處以原告437,577 元違約罰款,
難謂過高。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應依系爭工程合約給付其以扣罰違約金名義而未
給付之437,577 元之工程款,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本件原告主張其施工所用替換木料與契約指定木料間
並無單價價差,被告不應扣減系爭工程款,另被告已同意不
對其扣罰違約金,且被告對其扣罰違約金額過高,應予酌減
,均無可取。準此,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其所承攬之系爭工程
再給付其所短少給付之工程款1,099,143 元及以扣罰違約金
名義而未給付之437,577 元工程款,合計1,536,720 元,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宣告之
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七、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