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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795,9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5,84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335,34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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