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元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聯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宗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7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61,36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0,86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