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元棟
被 告 聯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宗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360,86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1 年5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