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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福傣電子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福傣電子通信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101年1月31日 │50,384元 │CA481553│ │ │1 │司 法定代理人黃振│ │ │ │0 │ │ │ │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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