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法定
代理人 鄭世榮
代 理 人 鍾茗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足徵附表所示支票
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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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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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或 到
期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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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將雲工程有限公司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本│100年8月28日 │200,000元 │0000000 │ │
│1 │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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