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慶章
訴訟
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清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44,70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