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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2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 債 權 人 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璧修 債 務 人 鄭曉娟       陳琇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4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連帶債務須有明示約定或法律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之   陳述,雙方並無明示之約定,亦無法律明文規定,故請求連   帶清償部分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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