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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2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超奕金屬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程浚宏 債 務 人 張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壹仟捌佰捌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淑珍、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08%   │ │  │241365│浚宏、超奕│3月01日起  │      │       │ │  │3元  │金屬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2│新臺幣│張淑珍、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28%   │ │  │603407│浚宏、超奕│3月01日起  │      │       │ │  │元  │金屬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3│新臺幣│張淑珍、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87%  │ │  │275437│浚宏、超奕│3月01日起  │      │       │ │  │4元  │金屬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4│新臺幣│張淑珍、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087%  │ │  │118044│浚宏、超奕│3月01日起  │      │       │ │  │6元  │金屬有限公│      │      │       │ │  │   │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淑珍、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1365│浚宏、超奕│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金屬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淑珍、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3407│浚宏、超奕│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金屬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張淑珍、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5437│浚宏、超奕│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金屬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張淑珍、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8044│浚宏、超奕│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金屬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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