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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欣曄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發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政詈機械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政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102 年6 月17日兩次通 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司之公 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如債 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釋明下列事項: 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之資料。 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股東 姓名及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 分別於102 年5 月17日、102 年6 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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