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豪毅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青松
債 務 人 王錦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五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四、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