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債 權 人 朱儷
債 務 人 燁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鐘陳樹霞
債 務 人 鐘瑞昌
一、債務人燁嶸股份有限公司、鐘瑞昌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及自民國102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
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
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85條第1 項、第124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出票據2 紙,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債務人
燁嶸股份有限公司、鐘瑞昌、鐘陳樹霞發支付命令,請求其
應給付1,000,000 元及利息。查係爭支票發票人為債務人燁
嶸股份有限公司、鐘瑞昌,發票人欄雖另有鐘陳樹霞之蓋章
,
惟依支票全體印章之形式、社會一般觀念及金融實務(支
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4 條)觀之,鐘陳樹霞係以
法定代理人
身分為燁嶸股份有限公司發票,並
非與該公司共同發票。
是
以,就
上開支票,鐘陳樹霞非發票人,則聲請人對此部分聲
請自無理由,揆之首開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