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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6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債 權 人 朱儷 債 務 人 燁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鐘陳樹霞 債 務 人 鐘瑞昌 一、債務人燁嶸股份有限公司、鐘瑞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及自民國102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   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   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85條第1 項、第124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出票據2 紙,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債務人   燁嶸股份有限公司、鐘瑞昌、鐘陳樹霞發支付命令,請求其   應給付1,000,000 元及利息。查係爭支票發票人為債務人燁   嶸股份有限公司、鐘瑞昌,發票人欄雖另有鐘陳樹霞之蓋章   ,惟依支票全體印章之形式、社會一般觀念及金融實務(支   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4 條)觀之,鐘陳樹霞係以法定代理人   身分為燁嶸股份有限公司發票,並非與該公司共同發票。是   以,就上開支票,鐘陳樹霞非發票人,則聲請人對此部分聲   請自無理由,揆之首開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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