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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2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52號 債 權 人 漢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債 務 人 信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25,550 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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